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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能否做到高管个人所得税有效筹划?

2024/2/7 2:25:54发布18次查看
高管个税从来都是企业税收筹划中的热点问题,将高管从公司剥离,设立自然人合伙企业,是否能够达到个税筹划的目的?我们试着分析一下。
一、合伙企业是个什么鬼?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合伙企业增值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2、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案例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张三自然人和企业甲(合伙份额为40%和60%),2017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定只有人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1000万*6%=60万元(假设没有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计算结果为:应缴税款1105250元;税后收入2094750元。
合伙人甲公司所得为:(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当期公司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二、高管筹划具体实施方案
1、筹划前高管工资个税
为简化起见,假设高管李先生在公司原年薪为120万元,平均每月1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个税计算如下:
适用税率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应缴税款29920元,实发工资70080元。累计全年个税359040元,税后所得840960元。
2、筹划后合伙企业个税
我们将李先生从公司高管剥离出来,设立新的合伙企业,安排李先生家人共计三人成为企业合伙人,让合伙企业同原公司签署咨询协议,协议价款为120万元(不含税),假设三人均在公司不领取工资,则每人年末可以分得40万元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个税计算结果如下:
每人应纳税所得额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应缴税款125250元,税后收入274750元。三个人累计缴纳个税375750元,累计税后收入824250元。
从结果来看,效果并不明显,如果想要将合伙人个税降低,只能将合伙人增加,假设增加到六人,每人分得20万元所得,计算结果如下:
每人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应缴税款55250元,税后收入144750元。六人合计缴纳个税331500元,合计税后收入868500元。
比较可以看出,这种筹划方式效果并不明显,实务中还可能带来巨大风险:合伙企业和原公司之间如何设计业务和交易?合伙企业自身业务如何体现和证明?如果只是强行分拆,无合理、真实的业务实质,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监控和处罚。
因此,个税筹划必须以税法为底线,以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落地有效为标准,达不到以上三个标准的个税筹划都是耍流氓。
本文为焦点财税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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