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优惠: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3.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6.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四业”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从事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即经营权)承包转包经营、或林木所有权的转让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仅供学习